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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

2009-10-30 14:44:14 来源:临沂交警网 浏览:19272
行政事项: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

办理内容: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上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属于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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