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执法发生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2009-10-30 14:41:34 来源:临沂交警网 浏览:3676次
行政事项: 由于执法发生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办理内容: 由于执法发生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出来完毕;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期限: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1日;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3日。
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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