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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因故不在国内使用注销登记

2009-10-30 14:42:52 来源:临沂交警网 浏览:6007
行政事项:
机动车因故不在国内使用注销登记

办理内容:
机动车因故不在国内使用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上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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