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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2009-10-30 14:37:19 来源:临沂交警网 浏览:204
行政事项:
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办理内容:
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申请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迁出和迁入的办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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