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又超速 害人又害己
2015-03-05 15:44:07 来源:临沂交警网 浏览:667次
2014年2月21日5时10分许,张某涛驾驶鲁QF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临沭县原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行驶至15公里处时,撞至前方顺行的王某宝驾驶的鲁13/14***号“泰山-20牌”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尾部,致张某涛及鲁QF3***号轿车乘车人景某龙当场死亡,乘车人王某、臧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查,张某涛不仅属于酒后驾驶,且存在超速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事故中的另一方王某宝所驾驶的鲁13/14***号大中型拖拉机经检验鉴定,其尾部未按规定设置灯光信号装置,属于安全设施不全,而且存在严重超载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加重了这次事故的危害后果。 经认定,张某涛应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四人死亡,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者张某涛、景某龙、王某、臧某已就民事赔偿向法院对王桂宝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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