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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我市城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2010-01-04 09:54:25 来源:临沂交警网 浏览:5934

 
    近日,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因轻微物损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金融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临沂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根据该办法,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且仅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程序
  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采用摄像、照相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临沂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当事人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它文字资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各持一份。
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凭《记录书》或其它文字资料及相关证据,共同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保护现场并报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所持证件涉嫌假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驾驶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驾驶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嫌疑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一方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在19时至6时发生的事故;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事故责任认定
  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二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因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由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本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在超车时发生碰撞的;倒车或溜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或者左转弯的;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高、超宽发生事故的;因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的;开、关车门时导致交通事故的;其他明显为一方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没有以上情形的,当事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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